近日,云南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向全州印發《紅河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責任主體、索賠主體、損害賠償解決途徑等,力爭到2020年,初步建立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方案》指出,生態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大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等環境要素和植物、動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以及上述要素構成的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等情況。重點鎖定因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對公益林地5畝以上、一般林地10畝以上、草原或草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壞的;對公益林、天然林、國家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及自然保護區等造成自然狀態和生態功能嚴重損害、生態特征及生物多樣性明顯退化的;對永久性基本農田、10畝以上一般耕地、國家地質遺跡、地質公園、礦產資源等造成嚴重損害的等10種情形。
《方案》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范圍包括清除污染費用、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調查、鑒定評估等有關合理費用。違反法律法規,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做到應賠盡賠。
《方案》強調,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承擔州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組織對永久性基本農田、10畝以上一般耕地、國家地質遺跡、地質公園、礦產資源等生態環境損害事件開展調查、鑒定評估、賠償磋商、提起訴訟、修復監督等工作。
《方案》要求,建立監督機制。對州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索賠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來源:中國自然資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