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十個方面的重要論述、重要指示精神,聚焦新疆社會穩定和長治久安總目標,始終保持安全生產常態化高壓嚴管態勢,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自治區安委會制定了《自治區安全生產嚴格執法十項措施》,并經2018年8月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黨組第30次會議審議通過,內容如下:
自治區安全生產嚴格執法十項措施
一、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傷,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二、生產經營單位存在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經營或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現象的,一律依法給予上限經濟處罰。
三、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對事故隱患進行評估、監控、治理和報告,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生產,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予以停產停業整頓。
四、生產經營單位存在重大隱患,拒不執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下達的整改指令,且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一律依法采取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強制措施。
五、生產經營單位超出安全生產許可范圍從事應當獲得安全生產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一律依法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資質證。
六、生產經營單位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未經安全生產許可非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一律依法予以關閉或取締。
七、生產經營單位違章指揮、強令或者放任從業人員冒險作業,除依法查處外,一律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實施強制安全教育培訓。
八、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導致事故發生,受到撤職處分或者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一律依法實行職業禁入和行業禁入,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九、生產經營單位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1年內累計發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沒有按要求整改治理,或者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期間仍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除依法查處外,一律實施“聯合懲戒”。
十、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資質證以及被依法關閉取締、被實施“聯合懲戒”的,一律予以媒體曝光。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