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啟動以來,內蒙古自治區和林格爾縣因地制宜探索以“指標留地、農民自主,國企托管、集中開發,市場運營、還利于民,強化監管、法治為先”為核心的“留地托管”模式,創新農民權益保障方式,讓農民共分享長久土地增值收益。
指標留地、農民自主。和林格爾縣規定,全縣人均耕地小于5畝的村莊,按被征地農民人均1畝核定留用地,不直接確定位置,只確定指標,保留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用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留用地所有權的合法主體,自主開發的,可成立村級集體資產運營公司負責管理運營,向被征地農民頒發股權證;不同村集體可根據情況聯合開發,也可以土地指標或土地作價入股,與企業合作開發。
國企托管、集中開發。村集體組織無自主經營意愿或無其他合作方,可自愿委托開發經營。和林格爾縣成立了國有性質的農發集體土地運營有限公司,在全縣范圍內統籌使用留用地指標,開發用途限定為除房地產外的二、三產業。在開發利用時,允許異地留用地項目中指標供給村與落地村雙方簽訂協議,通過交易、置換等方式以指標化調整集體土地所有權。由此,將分散在各村的留用地集中使用,由集體土地運營公司統一管理,保障開發建設的集中化、規模化。
市場運營、還利于民。和林格爾縣注重統籌集體經濟組織間適用留用地政策時規劃用途、交通區位等帶來的收益差異,制定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合理調節政府、用地企業、集體土地運營公司、村集體和農民間的增值收益分配。針對村集體經濟組織資金不足的情況,留用地“只轉不征”審批過程中涉及相關費用由縣政府在報批前墊付。同時,縣政府制定“托底價”,留用地股權在未轉為建設用地之前的3年內,按3000元/股/年給予預期土地增值收益補貼;轉為集體建設用地后、入市前,給予預期土地增值收益3500元/股/年;入市或轉讓后,縣政府從實際成交總價款中扣除先期墊付資金并收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
強化監管、法治為先。按照“誰審批、誰監管”原則,和林格爾縣強化監管和服務,由縣國土資源局參照國有土地批后監管程序開展留用地項目開發建設審批和監管,各相關部門在市場信息發布、基準地價體系建設、糾紛仲裁和法律援助等方面提供服務。
通過實踐探索,和林格爾縣逐步建立起被征地農民多元保障機制。以呼和浩特新機場項目為例,和林格爾縣選擇人均耕地不足5畝的大新營子村探索留地安置,為1700多名被征地農民每人保留1畝集體建設用地指標,1畝地設定為1股,頒發股權證,農民按股分紅,長遠生計得到保障。
(來源:中國自然資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