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地理國情監測管理辦法》經浙江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地理國情是重要的基本國情,是制定和實施國家發展戰略與規劃,優化國土空間開發格局的重要依據;是推進自然生態系統和環境保護,合理配置各類資源,實現綠色發展的重要支撐;是做好防災減災和應急保障服務,開展相關領域調查、普查的重要數據基礎。浙江省地理國情監測工作起步較早,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已在“多規合一”“五水共治”、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工作中得到了深入應用,取得了明顯成效。為了更好地發揮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對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和政府管理、決策等的服務保障作用,推進并深化地理國情監測成果應用,加強地理國情監測工作法制化建設,適應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根據新修訂的《測繪法》等有關法律,結合浙江省工作實際,制定了《浙江省地理國情監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是全國首個關于地理國情監測管理的政府規章。全文共三十一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地方政府和部門在地理國情監測工作方面的職責。《辦法》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地理國情監測工作方面的具體職責,為政府和有關部門管理和組織開展地理國情監測工作提供法定依據。二是明確地理國情監測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的主體、程序和審批機關。鑒于各設區的市轄區在監測工作人力和財力投入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以及有利于地理國情監測成果共享和應用的需求出發,《辦法》規定原則上由設區的市、縣(市)編制地理國情監測規劃和年度計劃,市轄區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單獨編制。三是規定地理國情分級監測內容及其監測周期。為規范地理國情監測工作分級實施,《辦法》將宏觀性、綜合性和納入省考核內容所涉及的地理國情監測工作,明確由省測繪與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將微觀性、具體性和納入設區的市、縣(市、區)考核內容所涉及的地理國情監測工作,明確由設區的市、縣(市、區)測繪與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同時規定了不同地理國情監測內容的監測周期。四是規范地理國情監測單位及其監測行為。《辦法》對如何依法選擇地理國情監測單位及其監測行為規范作了明確規定。五是明確地理國情監測應當采用的技術標準。《辦法》規定,地理國情監測應當統一監測標準,沒有標準又有需要的,應當制定省地方標準。地理國情監測標準與有關部門的行業調查或者統計標準有差異的,測繪與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在比對分析有關標準和聽取有關部門的意見后設計地理國情監測技術方案。六是規范地理國情監測成果管理、提供和應用。《辦法》從質量管理、成果驗收、目錄公布、審核發布、部門共享等多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辦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浙江省地理國情監測工作進入了法制軌道,將有效促進地理國情監測工作長效機制的建立,厘清長期以來地理國情監測和部門專業調查、監測之間的工作交叉,對于加強地理國情監測管理,規范地理國情監測活動,促進地理國情監測成果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有著極其重要的意義。
(來源:浙江省測繪與地理信息局)